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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庞兵与周益静、高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庞兵,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周益静,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高静,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凯,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兵与被告周益静、高静、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兵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因原告庞兵撤回起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庞兵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