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庞兵与周益静、高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庞兵,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周益静,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高静,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凯,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兵与被告周益静、高静、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兵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因原告庞兵撤回起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庞兵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