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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崔倩与燕振会、杨偏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倩,燕振会,杨偏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崔倩,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被告燕振会,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被告杨偏则,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倩诉被告燕振会、杨偏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折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