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崔倩与燕振会、杨偏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倩,燕振会,杨偏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崔倩,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被告燕振会,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被告杨偏则,女,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倩诉被告燕振会、杨偏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折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