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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贾湧与郭泽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湧,郭泽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贾湧,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泽涛,男,1986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良军,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湧与被告郭泽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湧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湧撤回对被告郭泽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湧承担。审判员  杨春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