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开鲁县鑫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严英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鑫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严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开鲁县鑫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会军,系经理。被执行人严英才,男,36岁,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英才于2014年12月29日9时前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严英才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1款、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严英才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建筑面积为1132.33平方米商业楼(房权证号为****)。二、限被执行人严英才于2015年1月25日9时前向本院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2015年1月26日上午9时到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届时不到场协商,本院将从本地区有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中随机抽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