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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殷菊明与上海富蔼健经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菊明,上海富蔼健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殷菊明,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富蔼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殷菊明与被告上海富蔼健经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义务人上海富蔼健经贸有限公司应支付权利人殷菊明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因义务人上海富蔼健经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殷菊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9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商业银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等财产信息。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殷菊明与被执行人上海富蔼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加富一同至本院请求执行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当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