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黎光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光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7号罪犯黎光锋。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光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3日交付执行。罪犯黎光锋于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黎光锋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黎光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光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7.7分。罪犯黎光锋户籍所在地的岑溪市安平镇成美村村民委员会、岑溪市司法局安平司法所、岑溪市安平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光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光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