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文修、张明顺与浚县卫贤镇砖城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修,张明顺,浚县卫贤镇砖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浚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文修,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张明顺,男,1956年2月9日出生。被告浚县卫贤镇砖城村民委员会。住址:浚县卫贤镇砖城村。法定代表人康建军,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广义,浚县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修、张明顺与被告浚县卫贤镇砖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修、张明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修、张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文修、张明顺负担。审 判 长 单朝民审 判 员 王秀军人民陪审员 刘桂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修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