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北特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笑齐申请宣告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笑齐,董小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北特字第216号申请人:张笑齐,男。被申请人:董小可,女监护人:张富均,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临颍县繁城回族镇镇张寨村**号,系张笑齐祖父。申请人张笑齐要求宣告董小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笑齐诉称:董小可是申请人的母亲,2009年10月15日,母亲因与父亲生气外出,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父亲张克磊于2012年8月16日在陕西省咸阳市因交通事故死亡,现申请宣告董小可为失踪人。经查,董小可,女,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系申请人张笑齐的母亲,住临颍县繁城回族镇镇张寨村76号,与丈夫张某某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于2009年10月15日,董小可与丈夫张克磊再次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也没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在报纸上依法刊登寻找董小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小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董小可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张笑齐的申请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董小可为失踪人。二、指定张笑齐为失踪人董小可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