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梅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7号原告:梅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为由而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