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楚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楚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楚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通知被告楚某某、王某某应诉之前,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楚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