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左某某,农民。被告耿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尚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