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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左某某,农民。被告耿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尚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