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兰芳蕾、樊礼军与樊礼军、胡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芳蕾,樊礼军,胡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兰芳蕾,女,生于1978年8月17日,汉族,宜都市人。被告樊礼军,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被告胡召,男,生于1978年10月17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芳蕾诉被告樊礼军、胡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芳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樊礼军所有的鄂E×××××奥迪轿车一辆、被告樊礼军、胡召的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樊礼军、胡召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被告樊礼军所有的鄂E×××××奥迪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