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曾某,男,生于1978年1月,汉族,农民,住勉县勉阳镇西坝村。委托代理人:苗虎,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苏某,女,生于1982年12月,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露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