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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6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何一×、何二×等与何三×、何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一&times,何二&times,何三&times,何四&times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6633号原告何一×。原告何二×。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远涛,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三×。被告何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一×、何二×与被告何四×、何三×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一×、何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一×、何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一×、何二×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丽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