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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盖州市英联饲料诉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英联饲料,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51号原告盖州市英联饲料。法定代表人于涛,系经理。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有,男,1965年10月31日,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系厂长。原告盖州市英联饲料诉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州市英联饲料诉称,2013年1月之前,被告从我处购买饲料,合计货款1,200,849.00元,经多次催要,未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暂无能力给付,听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2013年1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1,200,849.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至今未有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的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饲料属实,被告并认可欠款数额,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饲料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盖州市英联饲料货款1,200,849.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由被告营口旺发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