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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谷树宝与魏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树宝,魏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谷树宝,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魏其良,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谷树宝与被执行人魏其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29.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辉审判员  周新江审判员  宋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