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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肖诗文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诗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刑初字第0105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诗文,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武江检刑诉(2014)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诗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诗文于2014年12月20日因疾病医治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雷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