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荣辉煤炭有限公司与陈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荣辉煤炭有限公司,陈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株洲市荣辉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27/1613号。法定代表人周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陈武,男,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炎帝街*组。身份证号码:4304041978********。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荣辉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荣辉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荣辉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85元,减半收取12843元由原告株洲市荣辉煤炭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