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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庆胜与李培明、刘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胜,李培明,刘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88-1号原告刘庆胜,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成木,邹平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培明,农民。被告刘素云,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胜与被告李培明、刘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胜撤回对被告刘素云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贤村审 判 员  刘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晓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