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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应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操惠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