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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戴艳丽与胡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戴某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受理戴某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