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木有与黄敬彬、佛山市顺德区赛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木有,黄敬彬,佛山市顺德区赛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027号之二原告温木有,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黄敬彬,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赛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居委会中兴围3号。法定代表人朱明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负责人高列。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02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赛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现因原告温木有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赛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赛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思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