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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丰芳与丰广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丰芳,丰广军,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丰芳,居民。原审被告:丰广军,居民。原审原告丰芳与原审被告丰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连检民(行)监[2014]32070000092号民事抗诉书,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540号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构债务逃避债权,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