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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其贤,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无业。法定代理人林某乙,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