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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峄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戴印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印锋,常明路,贺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戴印锋(代印锋),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明路,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成栋,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峄执字第3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贺成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贺成栋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成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