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峄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戴印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印锋,常明路,贺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峄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戴印锋(代印锋),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明路,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成栋,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峄执字第3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贺成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贺成栋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成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