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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04号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山明路。法定代表人谢李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徐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被告张建平。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正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往来。2014年7月17日,被告确认至2014年6月30日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90990.96元。后被告给付了100000元。在原告向被告催讨过程中,原告与二被告就余款990990.96元达成了还款协议,由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被告张建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至今未按期付款。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90990.9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张建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张建平,公司股东登记为张建平、袁国英。庭审中,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存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征询函》1份,载明: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为复核帐目,曾向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该函中,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表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1090990.96元。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数据进行复核。2014年7月17日,名为“包洪珍”的记帐员在该函上注明“经与帐面核对,数据准确无误”。2、《还款协议书》1份,该协议载明:甲方为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乙方为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丙方为张建平;“乙方确认欠甲方货款计人民币玖拾玖万零玖佰玖拾元玖角陆分(¥990990.96元)。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承诺在2015年8月30日前分十期还清所欠全部货款,具体为2014年10月、11月、12月、2015年1月、3月、4月、5月、6月、7月,每月分别还款壹拾万元,2015年8月底前还清全部欠款余额。二、乙方必须严格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如果中途发生任何一期违约,则甲方有权就乙方余欠应付款要求一次性全部履行(宣布全部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担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按照年息7%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三、张建平本人自愿为乙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二年内。四、如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甲方: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乙方: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建平签名)丙方:张建平(张建平签名)2014年月日”。原告对上述证据材料解释称:2009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耐火材料的粘结剂(酚醛树脂),至2013年下半年结束,总货款2500万元左右。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给付了大部分的款项。后双方对账,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包洪珍确认至2014年6月30日尚结欠原告货款1090990.96元。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给付了100000元,余款990990.96元至今未付。2014年9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被告张建平愿意为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未按约定给付货款。为此,原告只好提起诉讼。原告同时明确要求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被告张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表示只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不需要支付利息。因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本院据此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全部予以认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截至双方2014年7月17日之后、签订还款协议之时,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尚结欠原告货款990990.96元。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起分十期给付上述货款,如果任何一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就剩余货款一次性全部履行。同时,被告张建平自愿为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货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货款应当及时履行。本案中,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货款990990.96元,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现要求该公司一次性给付货款990990.9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建平自愿为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东南塑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90990.96元。二、被告张建平对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89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诚誉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建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静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