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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南东与林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南东,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陈南东,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现住茂名市。被执行人林超,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超偿还工资款人民币11377.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陈南东;向申请执行人陈南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70元。但被执行人林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超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205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