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申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戴朝江与被申请人陈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申字第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朝江,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永刚,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戴朝江因与被申请人陈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民终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戴朝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尚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草率断案,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提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并非因再审申请人戴朝江骑机动与被申请人陈永刚骑非机动车直接撞击导致,而是因戴朝江紧急刹车导致其本人及车辆摔倒,其摩托车摔出后与陈永刚的电动自行车相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明确表明,无法查清案涉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而戴朝江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陈永刚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等过错行为。故一、二审驳回戴朝江的诉讼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戴朝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朝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军审判员  李斌审判员  杜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马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