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与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曲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曲海峰;李清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运中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 负责人:陈勇,行长。 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和棉北街十字交叉路口锦绣花城******门面房。 被执行人: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被执行人:曲海峰,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生, 被执行人:李清风,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与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曲海峰、李清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曲海峰、李清风的土地及房产,并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未交评估费,并提供了其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运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执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经贸集团煤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国际能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三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铸造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魏方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经贸集团煤焦投资有限公司诉山西三联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山西经贸集团煤焦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运中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