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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初某某诉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新贵,许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初新贵。被执行人许景堂,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初新贵诉许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讷法执字第55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达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