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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游花与张留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花,张留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游花,农民。被告张留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花诉被告张留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远审 判 员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