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游花与张留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花,张留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游花,农民。被告张留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花诉被告张留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远审 判 员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练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