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763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东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