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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星河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星河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法定代表人:武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星河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绵阳市分行22237101040016132、22237150000000077帐户存款2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闻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