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砖瓦厂诉被告于林信、张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砖瓦厂,住所地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法定代表人:于海燕,系该厂厂长。被告:于林信。被告:张振义。原告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砖瓦厂诉被告于林信、张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砖瓦厂于2015年1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已给付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砖瓦厂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砖瓦厂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25元由原告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砖瓦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