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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商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岳忠智、史金章、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岳忠智,史金章,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商初字第326-3号原告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杜连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岳忠智,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史金章,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卓仁,该公司经理。原告宁夏天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忠智、史金章、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蒲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瑞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