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贾均才诉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湖、范彬、孙俊昭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均才,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湖,范彬,孙俊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贾均才。委托代理人贾义勇,男,西充县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雄畏,董事长。被告田湖。委托代理人何良蓉,系田湖之妻。委托代理人罗耀,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彬。委托代理人罗耀,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俊昭。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均才诉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湖、范彬、孙俊昭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均才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均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贾均才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