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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深圳市金洋鑫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路某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路某广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第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丽王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