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的武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梁裕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卫东、人民陪审员曹金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