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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受理的武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梁裕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卫东、人民陪审员曹金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