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德富与赵怀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富,赵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92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富,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怀成,男,汉族。王德富与赵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怀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0一五年元月二日书记员 杨东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