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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峡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新余市鸿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文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群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6215143-5。负责人:樊欣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平,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平偿付欠款6.507615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6.507615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黄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