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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芸与温涛离婚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芸,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何芸被执行人温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何芸与温涛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涛的银行存款93881.5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