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小业与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业,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89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业,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小业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36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刘小业给付瓷砖款188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申请执行费18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日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艳红当庭给付申请人刘小业3000元,剩余1、58万元债务由被执行人李艳红于2015年3月2日之前清偿。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80元由被执行人李艳红承担。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