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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王广庆、郑向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王广庆,郑向慧,王宏宏,王秀彪,杨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88号。负责人:段海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广庆,农民。被执行人:郑向慧,农民。被执行人:王宏宏,阳谷县第一实验小学教师。被执行人:王秀彪,农民。被执行人:杨留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广庆、郑向慧、王宏宏、王秀彪、杨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商初字第446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广庆、郑向慧、王宏宏、王秀彪、杨留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