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赵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王建明,男。被告赵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诉被告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