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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赵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王建明,男。被告赵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诉被告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