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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薇薇与方辉、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张薇薇,女,1978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方辉,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苏亚琴,女,1972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关于申请人张薇薇与被执行人方辉、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辉、苏亚琴所有坐落于池州市站前区站前路池州上海城XX幢XXX-XXX号房屋(房地权证池字第01XXXXX**)。二、查封被执行人方辉所有的坐落于池州市站前区站前路池州上海城XX幢XXX-XXX号房屋(房地权证池字第01XXXXX**)。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