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小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宫道与被告马志茹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道,马志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宫 道 与 被 告 马 志 茹 抚 养 费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小额字第17号原告宫道,男,200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宫仁义,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志茹,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道与被告马志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