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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沈晓君与李勇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君,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沈晓君,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69年3月6日,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沈晓君与李勇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玉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