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沈晓君与李勇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君,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沈晓君,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69年3月6日,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沈晓君与李勇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玉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