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兰煜公司与李愉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李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维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义超,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愉明,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生、郭义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愉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退还上诉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程 浩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