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执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孔德六申请执行侯培豪、毕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六,侯培豪,毕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527-1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六,男,1992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侯培豪,男,1989年11月22日生。被执行人毕玉红,男,1982年2月24日生。关于孔德六申请执行侯培豪、毕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培豪、毕玉红外出打工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随成审判员 程庆民审判员 王于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春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