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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新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7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8月8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辉来到连江县琯头镇冠海城小区1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汤某某的一部宝岛牌电动车。后驾驶该车到马尾区亭江镇东岐村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24元。二、2014年8月1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辉来到连江县琯头镇冠海城小区9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追翔牌电动车。后驾驶该车到马尾区亭江镇东岐村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出售。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某某、李某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被盗车辆票据复印件,前科材料、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责令被告人王辉退赔被害人汤桂花人民币2324元、被害人李向生人民币2400元。三、扣押在案的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何吾勇人民陪审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徐延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彦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